案例通报!

半岛彩票:案例通报!
2024-02-23 10:30:40来源:半岛彩票平台APP 作者:半岛彩票手机APP

  为深刻汲取工贸行业粉尘爆炸事故教训,严厉打击各类粉尘涉爆违法行为,现公布6起粉尘涉爆典型执法案例,请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积极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粉尘涉爆重大事故隐患,做好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工作。

  2024年1月31日,宿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赫迪曼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除尘系统火花探测消除装置未保证正常运行,除尘器喷淋供水管道、火花探测喷淋供水管道断开,火花探测喷淋供水管道稳压设备报错、压力表显示无压力,收尘仓喷淋供水管道阀门被关闭。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该案已由宿迁市应急管理局立案查处。

  2024年1月2日,沭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唯信家居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雕刻机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雕刻机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该公司上述行为构成重大事故隐患。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沭阳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16日,沭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沭阳县万匹生森木业制品厂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隐患:

  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该公司第1、2项问题隐患构成重大事故隐患。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该案已由沭阳县应急管理局立案查处。

  2024年1月26日,泗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泗阳县北林工贸有限公司开展专项检查,发现该公司除尘系统的火花探测消除装置关闭。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该案已由泗阳县应急管理局立案查处。

  2024年1月29日,泗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若坤实业有限公司开展专项检查,发现该公司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该公司上述行为构成重大事故隐患。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该案已由泗阳县应急管理局立案查处。

  2023年12月5日,宿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宿迁柏春家居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制定粉尘清理制度,生产车间内积尘严重。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第(十)项的规定,该公司上述行为构成重大事故隐患。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该案已由宿城区应急管理局立案查处。

  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

  (二)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

  (四)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的;

  (八)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的;

  (九)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第十四条 本标准所列情形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装置,应当保证正常运行、使用,失效或者无效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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