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附:关于《沅江市政铭塑料制品制造有限公司年产80万个泡沫包装箱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你公司报送的《沅江市政铭塑料制品制造有限公司年产80万个泡沫包装箱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和《关于申请批复沅江市政铭塑料制品制造有限公司年产80万个泡沫包装箱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请示》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沅江市政铭塑料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位于益阳市沅江市草尾镇人和村(东经112°24′16.714″,北纬29°3′37.887″),建设年产80万个塑料泡沫箱建设项目,占地面积3333.4平方米,工程总投资约4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1.2万元)。新建钢架结构生产厂房1栋,并配套有办公区、锅炉房、给排水、供配电、储运等辅助工程及废气处理设施和危废暂存间等环保工程。生产厂房1栋包括塑料泡沫箱加工生产区、原料区、成品区,塑料泡沫箱加工生产区布置发泡机1台、塑料泡沫箱成型机2套、塑料泡沫箱盖成型机1套。锅炉房设置2t/h生物质颗粒锅炉1台,生物质颗粒用量约180吨/年。劳动定员8人,每天工作时间为14小时,年工作时间约90天。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符合益阳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总体管控要求。根据湖南坤宇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分析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在建设单位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我局沅江市政铭塑料制品制造有限公司年产80万个泡沫包装箱建设项目建设。
二、建设单位在工程设计、建设和营运期间,必须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按照达标排放、清洁生产的要求,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履行建设单位的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环境管理。建立环保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配备环保管理人员,定期对污染处理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和污染物的稳定达标排放。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落实事故应急防范措施,严防风险事故发生。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发泡、成型、烘干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采取“二级活性炭吸附”措施处理,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中排放限值要求,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放;生物质锅炉须采取“多管除尘器+布袋除尘”措施处理,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通过30米高排气筒排放;加强对各废气产污环节的管理,提高废气收集效率,无组织排放废气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中浓度限值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的浓度限值要求。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锅炉定排水、软化水制备反洗水进入循环冷却水池与冷却水一同循环用于生产循环冷却水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三格式化粪池处理后达到湖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1665-2019)后用于场内绿化。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消音、吸声、基础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的要求。
(五)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分别设置危废暂存库和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做好固废的分类收集、暂存、安全处置和综合利用工作;废活性炭、含油抹布及手套等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废边角料、锅炉灰渣、不合格产品等一般固体废弃物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及时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置。
三、本项目经环评审批后,建设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项目批复后,须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要求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项目建成投运后,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沅江分局负责项目建设期间的“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和日常环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