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农村居住环境,2018年5月2日,申请执行人仪征市刘集镇盘古村村委会与被执行人甲某签订《房屋搬迁安置协议书》。
盘古村村委会以产权调换的方式对甲某进行安置,由甲某在5月18日前搬清屋内物品,但甲某收到部分补偿款却拒不履行约定义务,严重阻碍了地方环境建设进度,引发了不良社会反响。
2022年9月,法院依法判决支持盘古村村委会的诉讼请求,要求甲某在判决生效三十日内腾空并交付房屋。
执行法官前往现场调查询问,了解甲某已经搬走了大部分物品,剩余的货架和泡沫机系故意遗留在屋内,别有目的。
执行法官多次约谈双方当事人,沟通无果,依法于3月13日张贴执行公告,责令甲某于10日内自行腾让。
2023年3月30日,党组成员、副院长、执行局局长张明仪带领执行人员前往涉案房屋进行强制腾空。
腾让过程中,甲某妻子情绪激动,拒不配合,经再三向其释明法律仍然阻碍执行,后法警将其强制带离现场。
公证处工作人员对现场物品进行清点、登记造册后搬运至存放点摆放,房屋腾让成功完成,现场交付给盘古村村委会。